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特克斯零距离 日期:2026-01-12 18:01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为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我县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

 1. 毁林行为: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在林地内非法采石、挖砂、采矿、取土;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2. 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超范围占用草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3. 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4.其他违反森林、草原、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恢复生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林木毁坏,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

 非法围垦、占用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

 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需按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强化执法监管

 1. 自查整改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生态,并向属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2. 协同执法

 我局将联合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乡镇场,构建部门协同、属地联动的执法体系,常态化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聚焦违法占用林草湿资源行为,特别是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等情形,做到精准排查、快速处置,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3. 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对提供重要线索并查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电话:0999-6623627、18935771899、18197943494;

 电子邮箱:3873765466@qq.com;

 来信来访地址:特克斯县易居综合楼五楼林草局办公室,邮编835500。

 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附则

 1. 本通告由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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