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08-14 18:08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填报单位: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特农(农机)简罚〔2025〕026号 叶某驾驶新4074674号拖拉机拉运麦草超宽一案    2025年7月16日15时,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特克斯县喀拉托海镇音加尔村执法检查中发现叶某驾驶新4074674号拖拉机拉运麦草,经现场检查(勘验),确认为违章拉运货物行为。       
   本机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处罚2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7.16
2 特农(农机)简罚〔2025〕027号 巴某驾驶新4075302号拖拉机拉运麦草超宽一案    2025年7月16日15时,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特克斯县喀拉托海镇音加尔村执法检查中发现巴莫驾驶新4075302号拖拉机拉运麦草,经现场检查(勘验),确认为违章拉运货物行为。       
    本机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处罚2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7.16
3 特农(兽药)简罚〔2025〕3号 特克斯县百灵兽药店经营过期劣质兽药一案    2025年4月8日,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特克斯县喀拉达拉镇百灵兽药店展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有超过有效期的兽药2种。1.黄芪多糖注射液16支 2.麻杏石甘口服液(牛羊感冒咳喘灵)9支,总货值共计70.5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4.8
4 特农(动防)简罚〔2025〕3号 伊犁盛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案     2025年5月10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违法线索,反映伊犁盛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驾驶员代某驾驶伊犁盛安运输有限公司新F70270(黄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辆于2025年5月9日自伊宁县黄宫交易市场,拉运牛40头,其中新疆褐公牛30头、西门塔尔1头、杂交品种5头、土种公牛4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000元(运费的三倍罚款1000元×3=30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5.12
5 特农(种子)罚〔2025〕1号 特克斯县福田种子化肥销售部经营未备案玉米种子一案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喀拉达拉镇商业街福田种子化肥销售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2025年4月1日调入迪卡C1220玉米种子30包,每包15小袋,,每袋净含量6000粒,计450小贷,未备案,调入数量与库存数量一致,未销售。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2500元整。
15日内,自动履行
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5.20
6 特农(动检)罚〔2025〕4号 郭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当事人郭某于2025年5月5从伊犁州霍城县水定镇运输动物387只羊到特克斯县,5月5日21时查获时驾驶员郭超驾驶吉AW5983车辆无法提供随车动物检疫证明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39条,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5% 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 倍以上4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郭某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3600元(运费的3倍罚款1200×3)。
15日内,自动履行
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5.7
7 特农(动防)罚〔2025〕6号 管某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 当事人管某2025年5月6日,驾驶新F568UF号车在伊宁县温亚尔乡活畜交易市场购买8头牛犊、每头市场价格2000元不等、8头牛货值共计12000元,拉往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自己家中饲养育肥,经核实当事人管某驾驶车牌号:F568UF货车,货主和承运人为同一人,当事人管某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明当事人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事实。     本机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部分,序号第39,具体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1200元(处货值金额12000元的10%罚款12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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