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特克斯县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5-08-18 17:08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严格按照相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要求,获取、生产、持有、利用、保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章】《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2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测绘资质单位的人员、装备、制度体系是否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是否依法开展相关测绘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3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检查
㈠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
㈡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㈢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㈣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4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规划单位乙级资质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程序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测绘资质单位是否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确保地理信息安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随机抽查和投诉举报机制,对发现和举报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海关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地理信息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资源的行政检查 (一)查询情况检查:核实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论证时是否查询了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二)补偿协商检查:对于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且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进行了协商,并依法给予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审批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若涉及,是否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亚压覆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7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勘查主体合法性:勘查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合法性。
勘查活动合规性: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区块进行作业,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勘查以采代探情况、勘查工作的执行进度和实际工作量是否一致。
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监督勘查活动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环境治理情况:检查封井(填)、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第三十八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
    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
    国家制定和完善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性政策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8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是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9 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管 检查是否测量标志的损毁情况;对需要修缮的测量标志及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修复和保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10 对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检查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是否符合《地图管理条例》要求、是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11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山。
《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方案》;《方案》是否已通过具有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是否在适用期内;《方案》是否按要求报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立基金账户;是否按规定将已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是否按规定足额计提基金;基金是否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矿山生态修复监管系统录入情况:是否按要求录入矿山基本信息、《方案》信息、基金信息。矿山录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矿山。是否在办理延续;未办理延续的是否完成复垦修复并通过验收。
(三)已闭坑注销矿山。是否完成复垦修复并通过验收,后期管护是否到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12 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完成后的监督检查;临时用地监督检查。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13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资质合规性:是否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承揽业务;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行为。
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实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活动规范情况: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信息填报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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