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来源:特克斯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日期:2025-07-31 17:07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科室 配合科室 检查频次上限
1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对未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 商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2 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从事监控化学品经营者及用户,以及涉嫌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活动的场所。 工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3 工业节能监督检查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式。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其他工业企业、节能服务机构、新建高耗能项目 工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4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监督检查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改革任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62号)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9]25号)改革任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食品加工用盐单位 工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5 对零售商促销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零售商促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商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6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商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7 对旧电器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旧电器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第7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商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8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 商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9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于重点检查对象。 商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10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于重点检查对象。 商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11 对特定零售商促销内容的监督检查 对特定零售商促销内容的备案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 商务科 办公室 每月1次

扫描分享至微信

关联稿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