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减肥茶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乔某退还原告李某全部货款1600元,依法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2025年6月至11月,李某从乔某处累计购买了1600元减肥茶,其中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在二手平台未取得代理的情况下寄卖。购买前,李某向乔某确认产品质量时,乔某承诺产品已通过质检,质量有保证。然而,李某在二手平台售卖的减肥茶因内含违禁品成分,导致其被客户起诉并产生经济损失3500元。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李某将剩余减肥茶退回乔某,但乔某始终未退还1600元货款。2026年5月8日,李某将乔某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乔某退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总计6000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居马哈力·哈生木汗对李某提交的购买及退回货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客户起诉材料等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案涉减肥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已将该产品退回,乔某尚欠货款1600元未退还。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乔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已将案涉减肥茶退回,双方买卖合同据此解除。合同解除后,乔某应依法向李某退还货款1600元。对于李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及法律服务费用,因双方未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减肥类产品属于特殊商品,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仔细查看产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资质文件,切勿轻信个人售卖的“特效减肥茶”“瘦身偏方”,避免购买到含有违禁成分的不合格产品,损害自身健康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