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来源:特克斯零距离 日期:2026-08-04 13:08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聚焦网络宣传、知识产权、肉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市场计量等群众高频关切领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压紧压实经营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现将本局近期查处的5起典型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特克斯县某足浴店发布未取得非遗传承的虚假广告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6月,本局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特克斯县某足浴店在美团平台上架采耳团购套餐,页面标注“非遗传承”宣传字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取证,该经营主体从未申报、未取得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资质,宣传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该团购套餐标注不实宣传后累计成交10单,平台技术服务费产生的广告服务费用共计81.3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删除线上虚假宣传内容,完成全面整改。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当事人虚构非遗资质开展线上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法定认定流程,严禁商家随意借用“非遗”“古法传承”等概念引流营销。当前线上电商、团购经营已成为投诉高发领域,部分商户法治意识淡薄,随意编造资质误导消费者。本案警示所有线上线下经营主体,广告宣传必须真实有据,常态化自查营销文案,规范宣传用语,自觉遵守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群众消费知情权,推进集中整治走深走实。

案例二:特克斯县某批零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7月8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现场投诉,在特克斯县某批零部购买2瓶五粮液白酒,疑似侵权商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现场对投诉人购买的两瓶五粮液扫码辨别,显示“非五粮液官方标签”,经现场联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区域工作人员进行初步辨认、鉴定,涉案五粮液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2瓶五粮液白酒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2月底春节过后,在霍尔果斯口岸自由经济边境贸易中心内的某名烟名酒专卖店购买,起初计划自用,后放置店内销售,售价990元/瓶,违法经营额1980元。当事人无法完整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进货票据。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由消费者现场投诉查办,警示酒类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妥善留存进货凭证,杜绝采购来源不明酒水。经营者若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案也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案例三:特克斯县某肉店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7月10日,本局接收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对特克斯县某肉店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操作台查获待售猪肉40.72公斤。当事人自述生猪为自家饲养、自行屠宰,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猪肉依法扣押立案,涉案货值651.52元,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肉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禁止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自家饲养屠宰、涉案猪肉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没收全部涉案猪肉,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部分肉类经营者存在“自家养殖、自家屠宰无需检疫”的错误认知,法律明确只要肉类进入经营场所摆放待售即属于经营行为,必须取得完整检疫检验证明。未经检疫肉品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直接威胁群众饮食安全。本案督促肉品经营户严格落实肉品准入查验制度,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是集中整治群众身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力体现。

案例四:特克斯县某酒吧俱乐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7月5日,县公安局移交违法线索,反映特克斯县某酒吧俱乐部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7月10日本局开展现场核查,该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警示标识。经查,经营者仅核对顾客手机身份证照片,未要求出示并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向17周岁未成年人销售动力鸡尾酒,收取货款128元。仅凭证件照片核验,无法核实真实身份,致使未成年人成功购酒饮用。本案违法所得128元。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未按规定张贴禁售警示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全面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酒水经营主体法定责任,仅靠照片、外貌判断年龄存在重大管理漏洞。商家应当要求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验,不能仅凭手机照片、口头告知等方式判断年龄。各类酒吧、商超、便利店等酒水经营场所,需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完善身份核验流程,严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红线,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违法利益链条。

案例五:刘某使用作弊计量器具

一、案件事实

2026年5月9日,本局接到辖区汽车修理部经营者举报,反映旧电瓶收购人员刘某使用遥控作弊电子秤称重牟利。经调查核实,刘某于2026年4月27日通过抖音网购带遥控装置的作弊电子秤,在收购旧电瓶过程中使用,因现场被当场举报,未产生实际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准确度的作弊器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关于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涉案作弊电子秤,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计量公平是市场公平交易基础,线上网购作弊电子秤、人为操控称重数值均属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交易相对人财产权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各类回收、零售、批发从业者应当使用经法定检定合格计量器具,摒弃投机侥幸心理,坚持诚信公平交易。本局严厉打击“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工作要求及下一步整治安排

上述5起案例覆盖广告宣传、知识产权保护、肉品食品安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市场计量公平五大民生重点领域,均为群众身边高频多发市场违法问题,集中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法治意识薄弱、进货查验、人员管控、宣传自查等主体责任落实缺位等突出问题。全县各类经营主体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对照案例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市场监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主动规避经营法律风险。

下一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聚焦重点行业,依托12315投诉举报、跨部门线索移送、日常巡查、专项抽检等渠道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从严从重处置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同时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宣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持续规范县域市场经营秩序,全力营造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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