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0357679/2020-02039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19-12-14 00:12
  • 主题分类: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来源: 日期:2019-12-14 00:12 【字体: 【打印本文】

职权编码

654027202CF0170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特克斯县农业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特克斯县农业局

实施依据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群众举报、消费者或受害人投诉和申诉、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和市场检查中发现、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特克斯县审改办 0999-66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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