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0357679/2020-02049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19-12-14 00:12
  • 主题分类: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来源: 日期:2019-12-14 00:12 【字体: 【打印本文】

职权编码

654027202CF0130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特克斯县农业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特克斯县农业局

实施依据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群众举报、消费者或受害人投诉和申诉、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和市场检查中发现、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特克斯县审改办 0999-66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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