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科室 | 配合科室 | 检查频次上限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2.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按照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照检查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6.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 8.生产车间现场安全运行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工贸企业、烟花爆竹零售店 | 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 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 | |
| 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对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的全面检查。 2.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综合性检查(含安全设施“三同时”、劳动条件、安全投入、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 3.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是一线作业场所)。 4.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山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5.对矿山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赋予应急管理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调阅资料、当场纠正违法行为、查封扣押不符合标准设施设备等四项职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的七项监督职责(检查法规执行、参加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检查劳动条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事故调查处理等)。3.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5年施行)第四十四条 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列明四项具体措施;第四十八条 要求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期间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第五十八条 明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 配套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上述条款授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 |
非煤矿山企业 | 应急管理局执法队 | 非煤矿山服务中心 | 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 |
| 3 |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1.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及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4.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5.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按照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照检查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7.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8.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9.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0.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 11.生产车间现场安全运行情况。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 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2定期检验、3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附件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附件B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3.《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六)条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 | 应急管理局执法队 | 危化科 | 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 |
| 4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2.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3.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5.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6.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危险化学品储存及管理情况9.涉爆粉尘管理情况10.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5.《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工贸企业 | 应急管理局执法队 | 工贸科 | 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 |
| 5 | 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1.烟花爆竹零售店取得相应许可证情况2.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等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零售店 | 应急管理局执法队 | 危化科 | 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 |
| 6 | 负责本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 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2.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3.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4.编制应急预案前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5.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情况; 6.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7.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情况; 8.应急预案评估情况. |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工贸企业、烟花爆竹零售店 | 应急管理局执法队 | 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