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 1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重要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检查。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 |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 | 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 3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 | 审批主体合法性、程序合规性、案卷归档完整性、是否落实限时办结制度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4 |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查 |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设计施工合规性、实体质量、资料完整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人防防护设备质量检查。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5 | 县域内餐饮企业燃气使用情况联合检查 | 排查我县餐饮企业燃气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规范燃气设施使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6 | 对县域内餐饮企业违规使用燃气的回头看 | 排查我县餐饮企业燃气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规范燃气设施使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7 | 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法销售,公示公开等;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公开,明码标价等。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