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科室 | 配合科室 | 检查频次上限 |
| 1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歌舞娱乐场所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月开展 1-2次 |
| 2 |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 (五)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营业日志;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九)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十一)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游戏游艺场所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月开展 1-2次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 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 、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 ,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月开展 1-2次 |
| 4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二)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四)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或者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五)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批准文件; (六)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报告; (七)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八)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 、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 ,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九)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 ,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十二)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十三)举办的募捐义演或者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 (十四)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 ,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十六)是否有演唱、演奏记录; (十七)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 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八)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 ,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 、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十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二十二)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 、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营业性演出场所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月开展 1-2次 |
| 5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 ,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是否包括开考专业 、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是否在承办单位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 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四)是否在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五)是否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结束后 60日内将考级结果备案; (六)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是否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七)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八)是否组建专门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常设工作机构 ,并配备专职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工作人员 ; (九)是否按照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十)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执考考官是否按要求实行回避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季度开展1次 |
| 6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多证合一”地区除外); (二)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 (四)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六)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是否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八)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在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之前 ,取得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 (九)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以销售 、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前 ,取得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 ,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 ,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的行为实施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季度开 展1次 |
| 7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五)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六)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 、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八)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九)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 ,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十三)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 ,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十五)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十六)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 (十九)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 、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 (二十)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二十一)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 ,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 、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 ,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十四)组织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 ,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 (二十五)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 ,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六)组织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 (二十七)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 ,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 (二十八)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 、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 、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 ,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 ,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 、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 ,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旅游旺季每月开展1次 |
| 8 |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一)是否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 (二)是否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三)是否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四)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等行为; (五)检查是否存在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六)是否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等; (七)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行为; (八)是否存在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行为; (九)是否存在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 (十)是否存在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等行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月开展 1-2次 | |
| 9 | 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 (一)是否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 (二)是否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 (三)是否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四)检查出版经营单位对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出版物市场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月开展 1-2次 |
| 10 | 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一)是否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三)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四)是否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五)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是否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 (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是否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七)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八)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是否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依据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复制单位应该建立和保存完整清晰的复制业务档案,包括委托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所提交的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以及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保存期为2年,以备查验。 |
印刷经营单位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月开展 1-2次 |
| 11 | 内部资料监督检查 | (一)是否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二)是否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是否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 (四)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 (五)内部资料是否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或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或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或连续性内部资料是否标明期号; (六)是否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印刷经营单位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无 | 每季度开展1次 |
| 12 | 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监督检查 | (一)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资质; (二)检查持证单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内容; (三)检查是否存在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行为; (四)是否存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现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2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广播电视经营户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广播电视办 | 每月开展 1-2次 |
| 13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一)是否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 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三)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四)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对文物的监督检查为内容的全部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 文物保护单位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文博院 | 每月开展 1-2次 |
| 14 | 对电影行业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二)是否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是否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行政检查; (四)是否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违法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电影院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每月开展 1-2次 | |
| 15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是否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等行为的; (二)是否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 (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不配合监督检查; (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违规经营; |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体育办 | 每月开展 1-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