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方式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 1 | 特克斯县自然资源局 |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权证合法性:审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批、登记、延续、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办理。 开采活动合规性:核查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勘查区块进行作业,有无越界开采、超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监督矿业权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确认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出让收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信息公示真实性: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资料审查:要求矿业权人提交勘查或开采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相关缴费凭证、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 实地核查:检查人员前往勘查或开采现场,核实实际作业情况与资料申报是否相符,包括勘查工程进度、开采规模、矿区范围标识、安全与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等。 |
本单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特克斯县自然资源局 | 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资源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是否按规定向市局查询拟建项目范围内重要资源分布情况,是否获取有效的查询意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编制压覆重要资源评估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包括重要资源种类、储量、分布范围、压覆影响程度分析等;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依据评估报告和相关规定,向有权限部门申请压覆审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压覆协议与补偿:若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或其他权益的重要资源,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与资源持有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压覆协议,协议内容是否涵盖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确认补偿资金是否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保障资源持有方的合法权益 。 项目建设过程:实地检查建设项目实际施工范围、施工工艺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有无擅自扩大压覆范围、改变压覆方式的情况;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的资源保护措施。 资源后续管理:了解被压覆重要资源的后续处置方案,是否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保护或利用。 |
资料审查:要求建设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立项文件、选址报告、压覆评估报告、审批文件、压覆协议、补偿支付凭证等资料,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 实地核查:检查人员前往建设项目现场,对照资料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建设项目位置、范围、施工进展等情况,查看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本单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特克斯县自然资源局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山。 《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方案》;《方案》是否已通过具有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是否在适用期内;《方案》是否按要求报矿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立基金账户;是否按规定将已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是否按规定足额计提基金;基金是否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方案》实施情况:是否制定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是否按照《方案》序时进度要求和年度计划落实复垦修复任务;是否开展监测管护;是否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矿山生态修复监管系统录入情况:是否按要求录入矿山基本信息、《方案》信息、基金信息。矿山录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矿山。是否在办理延续;未办理延续的是否完成复垦修复并通过验收。 (三)已闭坑注销矿山。是否完成复垦修复并通过验收,后期管护是否到位。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矿山企业,以及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的矿山,进行重点检查。 |
本单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