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来源: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08-16 19:08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科室 配合科室 检查频次上限
1 对农田地膜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农资市场和地膜使用主体所用地膜质量;2.督促农资经销商建立销售台账,指导使用主体建立使用回收台账;3.对废旧农膜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4.指导地膜使用主体开展地膜回收和再利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科学评估农田地膜使用及其污染情况,加强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农田地膜污染。
地膜销售者,地膜使用者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能源办 不定期
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超标,是否使用禁用农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法规】《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追溯。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种植基地、生鲜农产品企业合作社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农检中心 不定期
3 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畜牧发展中心 每年度1次
4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免疫接种情况,免疫档案与畜禽标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殖场、养殖户、动物养殖企业合作社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畜牧发展中心 3月-5月,9月-10月
5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条畜牧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屠宰加工企业、动物运输车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动物卫生监督所 1月-12月
6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监督检查 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经营销售企业、门店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动物卫生监督所 每季度1次
7 对上市兽药产品的监督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与资料,包装与标识检查,储藏条件检查,样品外观检查; 【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兽药经营销售企业、门店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动物卫生监督所 每季度1次
8 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 资质与手续检查,标签和说明说检查,销售与使用情况检查,禁止进口兽药检查; 【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兽药经营销售企业、门店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动物卫生监督所 每季度1次
9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同时检查易燃易爆制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物及各类病毒(菌)是否按规定保存,生产厂房、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查看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相关资质,检查企业冷链设施设备是否完备,温湿度记录是否规范,检查经营过程是否可追溯;
3.检查使用者是否有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查看疫苗储存仓库是否符合要求,温湿度记录是否完整。是否严格供货单位资质;
【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兽药经营销售企业、门店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动物卫生监督所 每季度1次
10 对畜禽及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刁难、拒绝或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屠宰加工企业,养殖场、养殖户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动物卫生监督所 1月-12月
11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互相通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养殖场、养殖户、生鲜乳运输工具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动物卫生监督所 1月-12月
12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规章】《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饲料加工企业、门店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月-12月
1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具备资质并按规定开展经营备案;
2、备案品种信息是否完整;
3、是否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4、台账是否完整规范;
5、是否存在“白皮袋”种子、假冒侵权、无证生产经营、网络违法销售种子等行为;
6、是否存在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等情况;
7、是否存在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未经登记而已登记品种名义销售等情况;
8、销售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合法合规、完整规范;
9、销售种子的二维码信息是否真实、可追溯;
10、认证种子标识是否超范围使用情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及门店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种子站 12月-5月
14 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检查;
2.农药生产经营档案检查;
3.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登记情况的检查;
4.农药产品标签的检查;
5.农药产品存放情况的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药经营销售企业、门店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月-12月
15 对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1.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2.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是否已检审验等;
3.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反光贴标志齐全等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队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农机经销销售企业、农机户、沙石矿等建筑工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月-12月
16 农机维修市场监督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
2.维修质量检查;
3.经营行为检查;
4.安全生产检查;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机维修门店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农机推广站 3月-10月
17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1.培训资质检查;
2.教学场所检查;
3.教学设备检查;
4.教学人员资质检查;
5.培训记录检查;
6.教学管理(档案资料)检查;
【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拖拉机培训企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每年度一次
18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检查 1.检查销售企业资质,2.检查经营销售企业进出库台账,3.检查肥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农资经营销售门店、种植企业合作社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2月-7月
19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以及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检查 1.检查渔具销售企业是否销售国家禁止渔具,2.检查是否办理捕捞证, 【法规】《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渔具经营销售企业、水产养殖企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月-6月
20 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经营销售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饲料添加剂进出库台账,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查处。
渔具经营销售企业、水产养殖企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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