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3〕97号
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奖励制度,激励广大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忠诚勤勉、创新创业,建设高素质专业队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一)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获得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自治区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嘉奖、记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二)记大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后,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一)嘉奖。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二)记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后,报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经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一)嘉奖。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经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经县市区和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逐级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其他奖励方案应当逐级上报,事先征得奖励决定单位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奖励应当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对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嘉奖、记功奖励。
奖励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倾斜,原则上不得低于获得奖励人员的60%。
(一)获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一般不超过22%;获得同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者获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一般不超过25%;
(二)在科研攻关、创新创业、乡村振兴、安全维稳、防疫救灾、应急处突等重大工作任务中取得重要创新成果、作出突出业绩贡献、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一般不超过25%;
(三)工作地点在南疆五地州乡镇(街道),工作成绩突出的,一般不超过25%。
(一)所获奖励为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项目;
(二)所获奖励原则上属于相关事业单位主责主业范围,且相关事业单位在其中发挥直接具体作用;
(三)所获奖励一般为上一年度或者当年度取得。
(一)制定方案。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监督举报和纪律要求等。奖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布。
(二)考核推荐。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要求,科学考核业绩贡献,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按照奖励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三)审核审批。奖励决定单位可根据需要,采取灵活方式了解核实评选推荐情况,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公示。面向服务对象或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公布。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六)备案存档。在奖励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备案表》,按照奖励批准权限,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获得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向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奖励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针对同一事由,已经给予及时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定期奖励中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在业绩贡献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及时奖励应当严格界定参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奖励范围。
确因工作需要,及时奖励超过一般比例的,奖励方案须按照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可以设立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奖励时,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主管机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时,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可以由所属事业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与发放情况,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分别记载、存档。
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符合相应岗位要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一)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被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工作存在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五)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六)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