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 654027206CF003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处罚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全县教职工 | |
承办机构 | 特克斯县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特克斯县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教师资格条列》(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背《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丧失教师资格者不予以追究的; 2.对有举报情形置之不理及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法定程序,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未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监督方式 | 特克斯县审改办0999-6623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