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 654027501CF012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承办机构 | 特克斯路政管理局业务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特克斯路政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监督方式 | 特克斯县审改办0999-6623216 | ||